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救助的公平和效率,规范联合审查工作制度,建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顺畅配合机制,增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精神,结合省、市要求,县政府决定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召开,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税务局等部门和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联系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承办联席会议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调查核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相关信息。
二、联席会议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定期研究分析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专题)走访、考察、调研活动,听取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进展及有关事项落实情况的通报,分析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拟定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适时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推进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各项救助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
(三)需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讨论审定后,向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呈报请示。
(四)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按会议议程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事项汇报或工作通报,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汇报有关事项。
(五)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总召集人签发。
(六)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四、联席会审步骤
(一)信息汇总。各乡镇(区)接到申请后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信息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以电子表格形式报至县民政局。
(二)信息交换。县民政局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申请名单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至少3个月以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并在联席会审单上签署意见。
(三)信息反馈。县民政局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的信息反馈至各乡镇(区),各乡镇(区)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四)信息运用。各乡镇(区)、县民政局认真分析比对反馈信息,将其作为审核审批社会救助的重要依据。
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社会救助协调发展。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承担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制定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和安全运行,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县发改局(物价):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针对涉及社会困难群众的收费与价格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充分考虑社会困难群众的承受能力。配合做好社会救助标准制定、申请救助家庭非货币和财产价格认定工作。
县发改局(工信):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县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涉及到本部门内的就业人员等信息,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涉及到县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就业人员工资情况等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核实登记申请就业援助家庭人员信息,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补助。负责审核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用人单位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负责提供申请和获得救助家庭成员的就业、工资、从事公益性岗位、缴纳和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信息;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涉及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在编干部、职工以及经单位输出的劳务人员等信息。
县医保局:负责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五保、重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负责提供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信息。负责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负责提供申请和获得救助家庭成员的缴纳和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救助的家庭成员拥有车辆情况、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住房困难群众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负责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房产拥有、房产交易等相关信息。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拆迁补偿等信息。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提取、使用及贷款等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的核对与反馈。
县卫健局:负责开展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医疗救助对贫困救助对象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研究,制定社会困难群众医疗减免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政策。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社会困难群众子女教育资助的政策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有关资助政策。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就托)高收费学校(幼儿园)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三证合一”情况,提供本县境内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税务登记确认信息。
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昌黎调查队:负责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统计工作。负责提供全县总人口数量、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年统计数据。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的业务指导。配合做好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工作。
县银监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存款等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纠纷调解、保障困难群众在涉及法律事务方面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完善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规范接待咨询、受理审查、办案等服务行为,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扎实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对困难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运营、船舶登记及收入等相关信息。
县信访局: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核对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
县总工会:负责参与制定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政策。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团县委:负责在青少年中开展社会困难群众救助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关爱社会困难群众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帮助贫困学生的爱心助学活动,实施希望工程。
县妇联:负责依法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掌握全县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妇女扶贫工作,提高困难家庭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负责提供本部门帮扶信息。
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登记管理、残疾人等级评定、残疾人就业扶持等信息。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人就业扶持等信息。
县红十字会:负责研究制定救助社会困难群众的措施,组织开展扶贫帮困、大病医疗救助活动。
县慈善协会:负责吸纳社会捐赠资金,研究制定救助社会困难群众的措施,组织开展扶贫帮困、大病医疗救助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项任务和职责分工提报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五)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件:昌黎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昌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昌黎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龙立新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强振勇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徐实践 县发改局副局长
张磊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孟庆夫 县公安局副局长
梁天坤 县卫健局副局长
邵建勇 县教育体育局正科级督学
张海峰 县信访局主任科员
曹怀普 县交通局副局长
于凤民 县财政局副局长
徐 锋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杨 静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曾春梅 县妇联副主席
孙亚莉 县残联副理事长
张 勇 县房管局副局长
牛立嘉 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
赵 勇 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主任
马俊杰 县人社局副主任科员
罗小静 县统计局副主任科员
万丽杰 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苏 梅 团县委少先队总辅导员
高 欣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志顺 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主任
白玉娜 县农村调查队工作人员
赵兴斌 县银监办工作人员